一、制定背景
(一)為深入貫徹落實機構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精神,進一步推進全區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進程,厘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行政審批部門、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邊界,加強綜合行政執法與審批、監管、刑事司法的銜接與協助,解決政府監管中存在的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執法缺位、管理粗放等問題,制定國家體制改革落地的機制配套。
(二)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結合達川區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治理工作實際,創新政府監管模式,積極探索構建“一支隊伍管執法”綜合行政執法新格局,不斷優化綜合執法和行業監管關系,持續深化綜合執法改革。
二、制定目的
一是明確行政管理部門監管職責,壓實監管責任,杜絕“無處罰、不檢查”等行為。二是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日常執法檢查。主動發現違法線索,及時制止違法行為,杜絕“只處罰、不檢查”等行為。三是完善信息互通互聯、案件移送等工作協同機制,實現管罰銜接、監管完備,最大限度杜絕推諉卸責現象。四是解決多頭執法擾民問題,不斷提升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滿意度。
三、制定背景
(一)2018年2月2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
(二)《中共中央關于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發〔2018〕11號)
(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川委發〔2018〕32號)
(四)《中共達州市委辦公室、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達州市達川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達市委辦〔2019〕10號)
(五)《中共達州市達川區委辦公室、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達州市達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達川委辦〔2020〕62號)
(六)《中共達州市達川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調整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執法職責的通知》(達川編委〔2022〕32號)
(七)《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暫行規定和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瓊府辦〔2022〕52號)
四、制定歷程
行政執法改革到位后,結合運行質效,以問題為導向,歷經起草、三輪征集意見以及最后的核查審批正式成文。
(一)2022年5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區委、區政府領導的指示精神,初次擬定《達川區行政執法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實施方案》。
(二)2022年5-6月,修改擬定《達川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執法協作機制》。
(三)2022年7月初,再次修改擬定《達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暫行規定》。
(四)2022年7月6日,向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部門(單位)征求意見(《達州市達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征求〈達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的函》)。
(五)2022年7月28日,根據各單位、各部門反饋意見修改定稿《達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暫行規定》并報達川區人民政府審批。
(六)2022年8月31日,再次征求意見(《達州市達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再次征求〈達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七)2022年12月1日,最后征求意見(《達州市達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再次征求〈達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八)2022年12月,向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提交《關于印發〈達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暫行規定〉的通知》的申請。
(九)2023年1月18日,《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達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暫行規定〉的通知》。
五、章節內容
本《規定》包括總則、部門職責分工、部門協作配合、信息共享、案件移送配合、監督考核與責任追究、附則共七章三十一條。
主要內容: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政管理(審批)部門各自職能職責,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機制、信訪處理機制、配合協調機制等。
(一)部門主要職責
1.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集中行使城鄉規劃、民政(殯葬)、發改(糧食)、水政、民宗、商務、經信(電力)、教科、城管和揚塵等十大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行政檢查權;
開展立案、調查、執行等案件處理和涉及刑事、違法違規案件的移送;
配合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專項檢查、整治。
2.行政管理(審批)部門
政策指導、行業規劃、審查審批、行業監管、風險研判等行政管理職責;
開展專項檢查、整治。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履行屬地監管職責,開展轄區內的巡管和執法工作。
(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管理(審批)部門協作配合
1.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經核實后移交至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2.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如事后難以收集證據或者為防止損害進一步擴大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先行登記保存或者采取相應措施,并在移送案件時隨案移交。
3.在管理或執法過程中發現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情況緊急等違法行為,都應當依法采取緊急強制措施進行制止,固定現場證據。緊急處置完畢后再按規定移送有權部門處理。
4.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主要內容涉及移送主體、移送時限、移送資料;已移送處理的案件落實首問單位告知義務(告知利害關系人案件移送情況以及負責處理案件的具體行政部門)。
5.接到涉及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的舉報、投訴、信訪后,有違法行為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立案處理,屬于日常監督管理事項的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
6.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審批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許可信息、管理標準、檔案資料、專項檢查和重大、疑難案件處理的協助支持。
(三)信息共享機制
1.建立聯絡員制度;
2.建立健全信息銜接機制;
3.建立信息共享平臺;
4.部門間互相抄送執法相關法律法規、解釋、政策等文件。
(四)案件移送配合
1.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協作機制;
2.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相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
3.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動加強與紀委監委的工作銜接。
(五)監督考核內容
1.區政府將部門協作情況納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目標考核;
2.接受區人大、區政協以及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的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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